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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發(fā)布: 2015-09-23 14:37:58

    日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意見對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作出了頂層設計,明確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配套措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建設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并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xù);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guī)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guī)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guī)進入;對應該放給企業(yè)的權力要松開手、放到位,做到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決定。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統(tǒng)一制定發(fā)布;地方政府需進行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qū)各部門不得自行發(fā)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擅自增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條目。按照先行先試、逐步推開的原則,從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區(qū)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積累經驗、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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